欢迎您访问 新锦动力集团 官方网站!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 300157    股票简称 : 新锦动力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港、澳、台通行证

◎ 港、澳、台通行证

◎ 港、澳、台通行证

  • 分类:无分类内容
  • 发布时间:2018-11-14 00:00:00
  • 访问量:0
概要:
概要:
详情

 

1.港澳通行证
2.台湾通行证

1.港澳通行证

签发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办理机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84020101(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6:30
办理时限:到达定居分数线后的40个工作日。批准后前往港澳时限特殊说明:(根据公安部每年的打分标准排队前往)。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单位政审
北京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夫妻团聚赴港澳定居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港澳关系人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指定公司翻译);
(5)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赴港澳定居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指定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无依靠未成年人投靠亲属赴港澳定居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5)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港澳定居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需要投靠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6)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二、审核
1、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
2、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3、比对申请人与人口网上的所有信息是否一致
4、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三、审批:按照《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批。
四、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通行证每本50元。依据:[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表格下载:《北京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可下载:网址:www.bjgaj.gov.cn→办公频道→表格下载→出入境。

 

 

 

签发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办理时限: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东城分局、西城分局、崇文分局、宣武分局、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石景山分局、通州分局、顺义分局、昌平分局、大兴分局、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办证时限为7个工作日。
怀柔分局、密云县局、延庆县局办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办公电话:84020101(咨询电话)
时限特殊说明:(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户口迁入北京后,如需办理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时限可延长;在境外丢失护照,待我处与驻外使领馆核实后方可办理,时限可延长。丢失护照自备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受理补发护照申请。)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十五日内。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1、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2、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港澳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5、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港澳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公司为备案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生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4)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5)本人《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等通知取证。

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10万,可增加1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50万,可增加1名。
(一)受理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或单位,除国有企业、外国(中国)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不受纳税额限制,其它企业(经营单位)均需提供本企业(经营单位)上年度的纳税证明或税收单据。其中,上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上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2、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外企驻京代表机构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机构职员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工作证》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纳税证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外企驻京代表处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6、各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申请人所在公司(经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7、备案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另须提交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赴港澳其他、逗留、旅游事由 
其他:
(一)受理范围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逗留:
(一)受理范围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首次进入香港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首次进入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首次进入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首次进入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随行在港亲属临时赴澳门,可在香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3个月一次赴澳门个人旅游签注。办理时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
(一)签注种类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
注意事项:申请人赴港澳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并随旅游团出入港澳地区。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办理签注申请时,有下列情况可同时申请换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三)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四)证件被损坏的;
(五)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北京市居民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补发证件及签注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北京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本人书面遗失声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交。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内地,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签注续办手续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再次办理签注手续时,北京市居民无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供。
北京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北京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办理签注时,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申请人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在京工作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申请其他类签注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类签注。
(二)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证件过期
持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
二、审核:
(一)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
(二)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三)比对申请人与人口网上的所有信息是否一致
(四)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赴港澳从事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签注(一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40元,多次有效(三个月/一年)100元。依据:京价(收)字[2002]356
办理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2.台湾通行证

签发、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下列人员(除应邀赴台外)办理赴台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照规定由单位出具同意办理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军人需出示军官证或军官离退休证、部队政治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方可办理。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赴台申请一律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一)应邀前往台湾须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1) 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务院台办交流局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
(5)提供“入台许可”复印件;
(6)非北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京工作的,另需提交工作证明,并交验暂住证明。须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取证时间等通知。
(7)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二)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须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1) 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 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
(3) 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5)提交 “入台许可”复印件;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三)申请赴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收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的须本人提交:
(1) 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台湾地区申请表》;
(2) 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文的需要由指定的翻译公司译为中文);
(5)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四)申请赴台旅游的,本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交验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4)提交我市具备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出具的有本人姓名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旅游团领队提交我市具备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出具的统一规格的公函以及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出具的《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赴台定居的申请只能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提交。
赴台证件的换、补发
赴台证件的补发 
1、持证人在出境前遗失证件的,可以申办补发,提交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和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经核实后补发证件及相应签注。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入境后在原签注有效期内需再次出境的,须提供丢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台湾地区申请表》和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及有效入台许可证明经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如原证件已过期或原签注已过期按重新申请手续办理。

赴台证件的换发
1、持证人在办理签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签注页用完;
(3)证件损毁。
2、换发证件所须手续:
同首次申请手续,证件损毁的,同时提交损毁情况书面说明。
注意:旅游签注、乘务签注暂不办理,其他类签注根据公安部规定签发。
3、申请证件、换发、补发证件需现场采集证件专用照片。
二、审核:
(一)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
(二)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三)比对申请人与人口网上的所有信息是否一致
(四)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通行证每证30元,签注每项次20元。依据:[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版权所有: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EW JCM GROUP CO., Ltd.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

电话:0086-010-56931000    邮箱:info@ldocean.com.cn

网址:www.ldocean.com.cn   传真:0086-010-56931234     邮编:10009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